周滔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
杨庆媛 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一、征地过程——被设定和约束的利益分配格局
征地过程可以看作政府以权利(力)配置的方式来确定相关领域稀缺性社会资源的分配格局,由于这一过程不能通过改变法定行为的模式来改变利益格局,因此,究竟“套用”哪种于己更加有利的既定行为模式就自然成为各利益主体争执的焦点,这也成为了征地过程中博弈的动因。
二、利益竞争——政府利益的现实影响
在征地过程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除了公共利益以外,亦有自身的利益,其在一定的外界激励与内部互动条件下可与涉及征地的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发生流转,所以利益竞争在所难免;另一方面,社会资源本身是同质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就利益的载体而言,由行政权利提供的公共物品与负载相对方权利的私人物品之间的区别多半也并非泾渭分明,在纯粹的公共物品与纯粹私人物品之间存在着一个由强而弱的谱系。因此,就土地征用过程而言,在可获得利益的驱使下,各个利益群体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政府而言,由于其角色使然,必然是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利益。
三、博弈过程——不对称选择空间下的创新障碍
征地过程博弈为两个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在第一阶段,作为强制性制度实施的主体,政府首先供给一定的征地制度,其目标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政府以及公共利益最大化(对于此,显然存有争议,公共利益内涵的范化使现有的征地制度经常被批评为剥夺农民利益)。在第二阶段,被征地者在已知国家既定的制度供给下,作出自己的行动选择,以使在最终的博弈均衡结果——均衡制度安排下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在这个博弈过程中,信息是完美的。
四、演替趋向——制度创新的激励
要采取措施促进制度创新,着力培育创新动力。由于利益冲突是导致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所以应通过制度安排与创新,在逐利过程中,协调与融合利益冲突的行为得到充分激励,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得以规制,物质利益的冲突得到历史的整合而相对均衡。为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又会引起旧制度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新制度既得利益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因此,利益冲突本身就可以成为机制创新的动力之一,这也是近年来关于改革征地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的原因所在。
摘自《中国房地产》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李求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