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栏目内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做到阳光拆迁       返回首页>>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做到阳光拆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4-20
 

 

江勇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一、告知拆迁许可审查意见

 

  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公示拆迁许可相关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公开确定实施单位

 

   1.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可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2.公开招标应当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3.房屋拆迁项目招标由拆迁项目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评标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公示,并在完成招标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拆迁资金监管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被拆迁房屋预评估报告确定。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拆迁资金监管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3.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拨付意见后,金融机构才能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当地指定媒介或其他媒介上登报邀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到拆迁人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拆迁动员会现场抽签活动。

 

  2.拆迁人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通过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予现场公证。根据自愿原则,由被拆迁人在动迁会上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放弃抽签的,由拆迁单位抽签。

  

摘自《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4   实习编辑:齐婧

 本周热点   
 最新上传   
 
 
告诉朋友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Copyright 2008-2009中国房地产.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