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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房产登记类型辨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4-20
 

 

陈亚菁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是非法人团体组织。其人格、财产、责任、利益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财产的独立性在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的追加,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但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的,财产相对独立性在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在于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首先以企业独立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但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投资人应以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所以,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基于企业财产、责任、利益独立性的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意义上的延伸,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业主本身。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并以企业之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交往,这的确与普通自然人有区别,但这种活动的实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之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

 

    由此分析得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财产,投资人拥有企业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从中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且并不独立于投资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不同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两者虽说投资人均为一人,但后者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成立公司,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企业资本,投资人对所投资金也从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变为股东权。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投资人的财产不一定是企业的财产,但企业的财产肯定是投资人的财产。

                   

摘自《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3   实习编辑: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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