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栏目内容--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返回首页>>
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4-20
 

 

艾琴 梁丹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

 

(一)         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

 

同城镇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农村其他土地使用权制度相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法律资源的稀缺性状况更为严峻。一方面,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文来解决。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目前,调整农民宅基地权利的法律规范大多效力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直接调整和规范农村房地产的法律,仅靠分散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范来调整。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仅粗线条地构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框架,并没有对其法律内容作出更为详尽和准确的司法解释或重新构建另一套法律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入手,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农村宅基地法律体系,并对具体行为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约束各行为主体的行为。

 

    (二)明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

   

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因此,产权权能的设置及其细分应能使产权主体在经济利益的调整中节省社会资源;产权内涵明确、边界清晰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应该在 “弱化所有权能,强化使用权能”的原则上,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最后,应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等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市场功能,明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边界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对鼓励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人员大范围的流动,城市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原有使用制度的约束,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朝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保持其封闭性,这必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市场机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应该在健全法律约束机制的前提下,建立并完善农村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实现公开竞价交易,逐步与城镇房地产市场体制接轨。

   

    注: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改革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05

                                                               

摘自《中国房地产》2009.4            责任编辑:李求军

 本周热点   
 最新上传   
 
 
告诉朋友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Copyright 2008-2009中国房地产.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