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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新物业, 业主状告业委会, 法院驳回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5-25
 

   先生家住台江区台江路的一高档小区。他诉称:200611月,他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20075月,业委会在未履行15天告知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程序下,辞退旧物业,并与新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后,因管理不善造成业主享受服务的质量大幅下降,如温泉停止供应,小区内的重要设施损坏严重。为此,他要求法院确认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无效。

 

  新物业和业委会    坚称合同有效

 

  而业委会和新物业均表示,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选聘新物业程序合法。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先生是个别业主,不能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要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请。

 

  法院一审之后   驳回业主诉请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业委会曾在20072月和512,与特邀代表、特聘代表开会讨论,还向小区业主发放意见表决书征求业主意见。2007515,业委会及特聘代表16人再次开会讨论,决定解聘前物业,聘用新物业。

 

  后来,业委会又和新物业签订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

 

  在诉讼中,先生提交自由表决书、不满意情况调查表、投诉件等,以此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不满意新物业的进驻和服务。业委会也提交意见表决书,证明小区有300多户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

 

  台江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业委会和新物业签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业主认为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先生以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摘自《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李子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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