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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业将实行属地化管理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7-26
 

   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意见》规定,今后将对物业实行属地区域管理,并将建成由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物业管理的全覆盖。

 

    根据《意见》,各区政府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机构。市政府赋予各区物业主管部门14项物业管理职权: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驻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住宅物业项目招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备案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召集区联席会议;协助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参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社会评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街道办事处将行使8项物业管理职权: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落实本辖区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被赋予了7项物业管理职权: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二次加压供水等基础性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协调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摘自《哈尔滨日报》                  责任编辑:李子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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